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年报工作,现就我局开展2015年度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相关要求
1、企业年度报告对象
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京山县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按规定报送2015年度报告。2014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企业未报送2013年或2014年年度报告的,先补报2013年或2014年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补报2014年年度报告后再报送2015年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时间期限
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申报2015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年度报告的方式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年度报告实行电子化网上报送方式,即企业通过身份认证成功后,实现年度报告网上提交、公示和存档。具体操作,请详读湖北省工商局“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帮助”。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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